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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莫桂香与桂林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桂香,桂林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58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莫桂香。被执行人桂林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碧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莫桂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75元,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