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黎某某,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丁家镇直古村。本院在审理黎某某诉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