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冯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任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乳冯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倪伟,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伟、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在乳山市某学校读书。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自2012年9月20日法院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后,我与被告分居已满一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有孩子,我也没有做对不起家庭对不起原告的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乳山市某学校。原告任某曾于2012年5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判决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详见(2012)乳冯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另查,原、被告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任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2012)乳冯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一年,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之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任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故可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被告张某甲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爱国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