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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覃振江与肖贵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振江,肖贵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1号原告覃振江,男,瑶族,住广西荔浦县。身份证号码:×××0618。被告肖贵州,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身份证号码:×××8910。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振江诉被告肖贵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覃振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