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振学与孙燕平、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燕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鲁学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