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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