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7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洪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洪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204号原告: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外果树研究所内。组织机构代码:20359602—7。法定代表人:谭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江洪波,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洪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禄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