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5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10年3月26日被我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送达起诉书后被告人刘某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孙俊波审判员  程四杰审判员  李有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