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毕朝群与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朝群,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毕朝群,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武汉市人,住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维都,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毕朝群与被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朝群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朝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呈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