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33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888号原告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乙5号楼607号。法定代表人李鸿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丹。被告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汇路101幢地下一层101室北侧。法定代表人付契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鑫艺联合公司)与被告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世贸同一首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志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艺联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丹丹,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艺联合公司起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系《两只蝴蝶》等多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出版有《好歌天天唱》光盘。2012年2月16日,鸟人公司通过《著作权专有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我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由我公司作为唯一的财产权权利人在授权范围内向所有未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交纳版权使用费的场所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其中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我公司发现,世贸同一首歌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公司获得授权的《丽丽》、《爱走远》、《宝贝》、《杯水情歌》、《蹦蹦吧》、《长发》、《吹眼睛》、《爱情果》、《给我的挚友—火天》、《给爱人的倾诉》、《飞吧美丽的蝴蝶》、《放了》、《家在东北》、《老了》、《两只蝴蝶》、《啷咯情歌》、《男人》、《你是我的玫瑰花》、《人在世上飘》、《如果你嫁给我》、《守候》、《生日》、《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突围》、《我要唱》、《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我要抱着你》、《无情的背叛》、《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幸福誓言》、《小眼睛的姑娘》、《圆月亮》、《遇见你》、《因为是你》、《爱溜溜》、《爱情乞丐》、《当雪花爱上梅花》、《放心宝贝》、《鸟巢》、《七仙女》、《谁是谁的谁》、《心醉》、《洗洗睡》、《一天》、《一错再错》、《一间小屋》、《遇上你是我的缘》、《陪君醉笑三千场》、《让泪化作相思雨》、《负心人》、《追求》、《站着坐着都想你》、《爱情重点》、《白狐》共计56首音乐电视作品(简称《丽丽》等56首涉案作品)。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454元。被告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答辩称:鑫艺联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次,我公司使用的曲库具有合法的来源,且已经支付费用,故不存在侵权。因此,不同意鑫艺联合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音乐专辑《好歌天天唱》,该专辑包装盒及盘片上显示有鸟人艺术及图标识,并载明“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丽丽》等56首涉案作品的内容为歌曲MTV,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2008年7月22日,鸟人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鸟人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音集协对鸟人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分配使用费;2、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鸟人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09年9月1日,鸟人公司与音集协签订《变更协议》,将双方签订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如下:一、撤销授权合同第4-2条的约定;二、对于未经合法授权使用鸟人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鸟人公司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音集协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代鸟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三、鸟人公司取消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对音集协的授权,鸟人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复制权仅包括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而不含其它方面的复制;四、其他内容维持不变;五、该合同与本合同约定如有矛盾的地方,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同年9月2日,鸟人公司与音集协就上述《变更协议》又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约定内容如下:一、对于未经合法授权的使用鸟人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鸟人公司在除北京地区之外的全国其他所有地区保留对卡拉OK侵权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音集协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在上述区域代鸟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但北京地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鸟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二、其他内容维持不变;三、如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内容相抵触,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2011年12月28日,鸟人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一份新的《变更协议》,约定内容如下:一、对于未经合法授权的使用鸟人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鸟人公司保留对侵权方的起诉,音集协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在上述区域代鸟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二、其他内容维持不变;三、该合同与本合同约定如有矛盾的地方,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2012年2月16日,鸟人公司与鑫艺联合公司签订了一份《著作权专有授权合同》,授权内容以附件音乐电视作品清单为准;鸟人公司同意将清单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鑫艺联合公司,并由鑫艺联合公司作为唯一的财产权权利人在授权范围内(同时排除鸟人公司在内的所有人)向所有使用本合同清单之内的全部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同时对没有向音集协交纳版权使用费的场所,以鑫艺联合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专有授权的范围为北京市范围内;授权时间是自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该合同所附音乐电视作品清单中包括《丽丽》等56首涉案作品。诉讼过程中,音集协于2013年11月1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如下:针对北京地区未向音集协缴纳版权使用费的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等主体,音集协对鸟人公司专有授权给鑫艺联合公司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予以认可,可以鑫艺联合公司作为原告对上述主体提起维权诉讼。2013年6月14日,鑫艺联合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经营的“同一首歌KTV俱乐部世界城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118”包间内使用点歌器点播了《丽丽》等56首涉案作品,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376号公证书。鑫艺联合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消费454元,取得一张世贸同一首歌公司公司开具的发票。此外,鑫艺联合公司还向公证机关支付公证费3000元。将《好歌天天唱》光盘中收录的涉案56首作品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进行比对,二者的影像、声音等均相同。诉讼中,世贸同一首歌公司认可点播系统中的涉案歌曲MTV与鑫艺联合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画面的一致性,但表示涉案歌曲系其购买点唱系统时自带以及设备销售商后期为其更新,并就此提交了一份其关联单位契柯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四海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四海辉腾公司)签订的《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及付款发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四海辉腾公司向同一首歌公司提供VOD电脑点播系统设备,包括机房设备、网络设备、标准包房终端电脑、管理电脑、标准包房点歌辅助设备以及点歌软件、管理软件等内容;四海辉腾公司负责免费培训3至5名系统维护员,培训后的系统维护员达到能够独立完成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自行增加曲库歌曲以及简单故障的排除工作。付款发票的开具单位是北京视点科技有限公司。另查,同一首歌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歌厅等。以上事实,有《好歌天天唱》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协议》、《情况说明》、(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37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鑫艺联合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丽丽》等56首涉案歌曲的MTV,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专辑上载明的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鸟人公司为收录涉案MTV作品的音乐专辑的制作者和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据鸟人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协议》以及与鑫艺联合公司签订的《著作权专有授权合同》和音集协出具的《情况说明》,鸟人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行使,此后又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作品的放映权以专有方式授权给鑫艺联合公司行使并授权鑫艺联合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而音集协对于鸟人公司给予鑫艺联合公司的授权予以追认,故鑫艺联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丽丽》等56首涉案歌曲对没有向音集协交纳版权使用费的场所进行维权诉讼。对于世贸同一首歌公司提出鑫艺联合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世贸同一首歌公司未经鑫艺联合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其进行放映。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世贸同一首歌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曾交纳过版权使用费,故侵犯了鑫艺联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世贸同一首歌公司提出涉案歌曲是其购买的点唱系统自带及设备销售商提供、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辩称,本院认为,世贸同一首歌公司提交的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点播系统中的歌曲由四海辉腾公司提供。即便涉案歌曲系点播系统自带,世贸同一首歌公司作为实际使用者,亦应对歌曲的来源和授权情况进行审查,但世贸同一首歌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因此,世贸同一首歌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鑫艺联合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的侵权获利,考虑到KTV经营者的经营除了需要使用点唱系统及内含的歌曲外,还需要配套的包房、硬件和服务,且点歌机中存储的歌曲数量众多,涉案歌曲对其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鑫艺联合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世贸同一首歌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模式、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支持数额。对于鑫艺联合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确属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全部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丽丽》、《爱走远》、《宝贝》、《杯水情歌》、《蹦蹦吧》、《长发》、《吹眼睛》、《爱情果》、《给我的挚友—火天》、《给爱人的倾诉》、《飞吧美丽的蝴蝶》、《放了》、《家在东北》、《老了》、《两只蝴蝶》、《啷咯情歌》、《男人》、《你是我的玫瑰花》、《人在世上飘》、《如果你嫁给我》、《守候》、《生日》、《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突围》、《我要唱》、《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我要抱着你》、《无情的背叛》、《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幸福誓言》、《小眼睛的姑娘》、《圆月亮》、《遇见你》、《因为是你》、《爱溜溜》、《爱情乞丐》、《当雪花爱上梅花》、《放心宝贝》、《鸟巢》、《七仙女》、《谁是谁的谁》、《心醉》、《洗洗睡》、《一天》、《一错再错》、《一间小屋》、《遇上你是我的缘》、《陪君醉笑三千场》、《让泪化作相思雨》、《负心人》、《追求》、《站着坐着都想你》、《爱情重点》、《白狐》等五十六首作品;二、被告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八千元;三、被告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千四百五十四元;四、驳回原告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鑫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北京世贸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