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董吉与高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吉,高立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曹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董吉,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亚宾,男。被告高立春,男,55岁。原告董吉与被告高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立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吉诉称,原告系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被告在柳树圈镇经营养殖场。被告于2012年3月起通过原告购买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饲料,但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赊欠货款,因此原告同意暂时为被告垫付货款,被告向原告承诺只压款一个月。至2012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为其垫付的货款20281元,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饲料款20281元。被告高立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被告高立春向原告董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料款3740元整,欠款人高立春。”2012年4月13日,被告高立春再次向原告董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董吉料款12541元整。欠款人高立春。”2012年5月31日,被告高立春再次向原告董事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董吉:人民币4000元整。欠人高立春。”上述三笔欠款共计20281元,被告高立春至今没有向原告董吉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立春应承担向原告董吉支付所欠饲料款20281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吉支付饲料款2028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高立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雪琳审 判 员 李晶晶代理审判员 崔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