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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罗喜财与王海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5410号原告罗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何丽娟、薛研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罗某甲,现年10周岁。后因感情不合,随着多年的生活导致矛盾加剧,不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矛盾达到无法调和的余地,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罗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房屋一套;帕萨特轿车一辆;理财产品及存款共80万;音乐酒吧(甲、乙)两处;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同村人,互相了解、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且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告所诉称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坐落在青岛开发区的房屋虽然是婚后购买,但购房款中有20万元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另有借被告父亲王某甲的15万元;婚后买的帕萨特轿车,现已被原告开回东北老家;没有双方共同的理财产品;音乐酒吧甲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音乐酒吧乙系被告婚前个人经营的无形资产,与原告无关,且该酒吧现已不允许经营。三、原告隐瞒了双有共同债权24万元及欠被告父亲王某乙15万元共同债务的事实。四、原告还隐瞒了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开户的两个账号上的夫妻共同存款。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某甲,现小学在读。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时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孩子跟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共同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现由原告掌控。2010年购买位于青岛开发区的房屋一处,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共有情况栏登记为“单独所有”。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双方现有共同债权24万元,分别是原告的姐姐罗某乙欠19万元,原告的哥哥罗某丙5万元,双方对此共同债权无异议。对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15万元,原告不予认可。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行驶证等书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不错,共同生育了儿子罗某甲。近些年,因家庭琐事的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较大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均应珍惜已经建立十几年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草率离婚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尤其应该考虑到草率离婚可能给孩子造成的巨大伤害。原告诉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因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 判 长  周 珊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