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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XX平与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风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我与被告在济南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这些年我一忍再忍,由于孩子太小放弃了离婚念头。2011年8月被告与我闹矛盾,我回娘家居住分居二年半时间,被告于2013年正月15日来我家叫我回去,我不计前嫌,随被告回家生活7天,被告还是与我闹矛盾打架,2013年正月22日起我再次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在打工期间相识,于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且经过多年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照顾,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