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9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5日到案,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中横线由东往西行驶至46KM+550M(慈溪市周巷镇新潮村地方)处时,因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由被害人孙某驾驶的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孙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合并胸部外伤、胸腔内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事故现场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死者近亲属人民币421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已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沈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通话记录、案件相关照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死者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