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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赵年文与田茂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文,田茂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062号原告赵年文,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才,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年文诉被告田茂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年文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年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年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交纳3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赵年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