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8号原告:薛某某,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