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跃奎与邹礼、邹昭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奎,邹礼,邹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徐跃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邹礼,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邹昭平,男,汉族,系江安县运管所职工,其他身份信息未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奎诉被告邹礼、邹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跃奎于2013年11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后,本院再决定减收1800元,由原告徐跃奎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力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