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少坤、张学林与赵成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坤,张学林,赵成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坤,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张学林,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赵成家,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张少坤、张学林与被执行人赵成家民间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晓男审判员 席君华审判员 雷显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