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朱惠建与刘瑞印、沈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建,刘瑞印,沈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朱惠建。委托代理人:赵小雷。被告:刘瑞印。被告:沈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建与被告刘瑞印、沈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惠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惠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惠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524元,由原告朱惠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