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青梅与被执行人姚耀岐、姚高俊、刘栓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青梅,姚耀岐,姚高俊,刘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师青梅,女,1948年8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姚耀岐,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姚高俊,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刘栓良,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师青梅与姚耀岐、姚高俊、刘栓良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姚耀岐、姚高俊、刘栓良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师青梅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754.9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姚耀岐、姚高俊、刘栓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师青梅支付赔偿款6754.9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5.4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2011)耀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耀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法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