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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方丽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方丽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系该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系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方丽卿,女,身份证号码:×××0615,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方丽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丽卿已还清了违约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按时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30.09元,减半收取7215.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判长  曾丽华审判员  黄世伦审判员  吕宏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