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傅某甲与傅某乙、付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傅某乙,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傅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寿华,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乙(系原告之妹),无业。被告:付某甲(系原告大姐),西安市莲湖区建筑总公司退休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越睿,陕西睿群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付某乙(系原告二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付某甲、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原告傅某甲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