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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范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谭凤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