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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萍与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701-4702号。法定代表人谭济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5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