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显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