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场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许成仙与张忠、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仙,张忠,张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场商初字第357号原告:许成仙。被告:张忠。被告:张玉萍。原告许成仙诉被告张忠、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许成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张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许成仙起诉称:2012年6月1日和9月21日,被告张忠因资金紧缺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张玉萍与张忠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支付利息11130元(自2012年9月22日起2013年8月7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许成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1113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后续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许成仙在开庭时陈述称:2013年10月13日,被告张忠已经归还借款3000元。原告许成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两份,用以证明2012年6月1日和9月21日被告张忠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忠、张玉萍于1994年4月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张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玉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张忠、张玉萍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许成仙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6月1日和9月21日,被告张忠向原告许成仙分别借款40000元和13000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确认上述事实。后被告张忠仅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张忠和被告张玉萍于1994年4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许成仙与被告张忠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忠���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全额还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玉萍与被告张忠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忠、张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张玉萍共同归还原告许成仙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忠、张玉萍支付原告许成仙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忠、张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晗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利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