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二平与王宏发、于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平,王宏发,于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1号申请人李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宏发,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锁柱(又名于锁拄),男,汉族。李二平与王宏发、于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160897.8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2013年7月10日将该案委托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宏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于锁柱送达了执行人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王宏发所有的白水县怡馨园小区单元楼实施查封。2013年9月29日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结果为无大额存款。2013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于锁柱实施拘留15天。2013年10月29日对其提前解除拘留,其间被执行人于锁柱交来案件款5000元,被执行人王宏发交来40000元,2013年9月16日白水县西固镇器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于锁柱家庭困难,无力清付案件款。2013年11月18日申请人李二平于被执行人王宏发之女王云侠达成和解协议,即于2013年11月10日领取4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4年2月底结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12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