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秀清与孙国成、孙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清,孙国成,孙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周秀清。被告:孙国成。被告:孙国民,成年。原告周秀清诉被告孙国成、孙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秀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秀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