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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秀清与孙国成、孙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清,孙国成,孙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周秀清。被告:孙国成。被告:孙国民,成年。原告周秀清诉被告孙国成、孙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秀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秀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