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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曹中兴与黄清学、杨怀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兴,黄清学,杨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兴,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黄清学,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怀芬(系黄清学妻子),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曹中兴与被执行人黄清学、杨怀芬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郧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清学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中兴于2013年11月18日领取了该标的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