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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胡仁、董文、董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胡仁,董文,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被申请执行人胡仁,男性,汉族,59岁,。被申请执行人董文,男性,汉族,51岁。被申请执行人董武,男性,汉族,44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胡仁、董文、董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仁、董文、董武无金钱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年双执字第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