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王丽红等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丽红,房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军,任内丘县某镇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峰,任内丘县某镇政法员。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执行人房永辉,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红、房永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第01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鸿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