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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郭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21号罪犯郭明,男,198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闫村乡郭村六组,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郭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积极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全身心的投入改造之中。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服从管教,尊重干部,团结同犯,严以律己。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防疫站担任护理期间,服从劳动分配,坚守劳动岗位,认真负责,不怕苦、不怕累,遵守操作规程,精心护理病犯,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该犯自2010年06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61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1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