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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崇杰与秦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崇杰,秦卫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12号原告罗崇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立志,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卫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崇杰诉被告秦卫东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崇杰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崇杰撤回对被告秦卫东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新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