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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魏某某(曾用名魏某甲),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良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自由恋爱,2010年2月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9月17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因恋爱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夫妻矛盾逐渐暴露。2011年11月左右,被告染上赌博,经常殴打原告,且屡次保证却屡次再犯。2012年5月2日,原告劝说被告,又遭被告殴打,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两月后,被告保证不再赌博,原告为维系家庭回家居住,可被告又二十多天不归家,原告遂于2012年9月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劝解被告无效,于2013年1月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讼部分不实,原告诉讼分开生活是真的,2012年大半年,原告都在她母亲那是住。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娱乐场所上班,结识一些朋友,晚上两、三点都在外边喝酒唱歌,双方产生争吵。2012年10月29日,被告发现原告包里有一块男式手表,被告询问原告,原告不作答复,为此被告发火,将手表摔在地上用脚踩,原告反而很冷静,因此,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纠纷。2012年底,一天晚上,原告称其在母亲家住,被告怀疑,第二天一早,被告到原告母亲家找原告,原告不在其家。原告诉讼离婚,是有外遇。原告诉称被告染上赌博,主要是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告感到烦恼,去打牌输了几万元属实。被告所写的保证书是原告要求被告怎样写,被告就怎样写的,原被告还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2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姓名刘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的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即产生纠纷,双方书写了“离婚协议”,载明:如果刘某某再打魏某某,欺骗魏某某,晚上夜不归宿,无论情节如何,则所有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无条件归魏某某所有”。2011年7月3日,双方又产生纠纷,被告写下“从今以后,再不沾任何毒品(麻黄素)”的保证书。原告在娱乐场所务工,娱乐场所设置有“鱼儿机”,被告乘去接原告下班之机,在娱乐场玩“鱼儿机”,输掉了一些钱。2012年2月21日,双方为被告玩“鱼儿机”输钱产生纠纷,被告写下“从今天起再打鱼儿机就无条件离婚”的保证书。2012年5月,因原告在娱乐场所务工回家晚,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又产生纠纷,为此,原告回娘家居住了两月时间。此间,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故沉迷打牌,输掉6万元钱。2012年7月后,原告又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另被告称2012年10月29日,原告下班回家,被告发现原告包里有一只手表,询问原告,原告未作答复,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又产生纠纷;2012年底,一天晚上原告未回家居住,称其回母亲家,被告心中怀疑,次日早上到原告母亲家未见原告,故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又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1月与被告分居生活,尔后诉讼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被告写的“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有关证据经审理质证,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缺乏沟通,未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遇事不冷静是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原被告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思想感情的沟通,充分认识和改正各自在夫妻生活中存在的不足,相互谅解,从有利于家庭和孩子健康成长及构建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虽然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吸毒恶习,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系屡教不改,只要被告充分认识到毒品、打牌赌博将给家庭带来的危害性,彻底改正夫妻生活中的不足,夫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对原告诉讼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