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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玉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1号罪犯刘玉洲,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徐杨乡巨河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06)咸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3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起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玉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玉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玉洲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树立正确人生观、思想观;二、能以《犯人守则》、《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一贯改造表现较好;三、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刻苦用功,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四、由于该犯身患疾病不能从事井下生产劳动,监区安排其在地面担任病犯护理工,能细心照料病犯的日常生活起居,不怕苦、不怕脏,任劳任怨,深得监区干警及病犯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02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69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9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玉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洲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