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交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纪学武与杨峰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学武,杨峰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交初字第551号原告纪学武,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峰刚,个体。委托代理人赵长兴,法律职业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黄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航,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连永,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大桥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维刚,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学武与被告杨峰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学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