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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联通肃宁分公司诉左宝庆为电信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负责人:王广建被告左XX,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与被告左XX为电信服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代审 判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毛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