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联通肃宁分公司诉左宝庆为电信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负责人:王广建被告左XX,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与被告左XX为电信服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肃宁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代审 判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毛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