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何根虎与陈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根虎,陈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1号原告何根虎。被告陈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虎诉被告陈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根虎负担。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