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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何根虎与陈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根虎,陈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1号原告何根虎。被告陈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虎诉被告陈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根虎负担。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