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29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亚凤与曾显琴、李国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凤,曾显琴,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2984-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凤,女。被执行人曾显琴,女。被执行人李国平,男。陈亚凤与曾显琴、李国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14111568.5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私宅(房地产证号60****)委托评估、拍卖。经深圳市东**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私宅评估总价为4008663元(详见深东昊(评)字(2012)第12042号评估报告书)。在深圳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2013年11月8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叶**(身份证号码44**38)以人民币4000000元竞得上述私宅,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一、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曾显琴、李国平所有的李国平、曾显琴私宅(房地产证号60****)由竞买人叶**竞得。二、解除对李国平、曾显琴私宅(房地产证号60****)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本案诉讼保全案件(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