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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忠阳与乐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阳,乐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52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阳。被执行人:乐增明,陈忠阳与乐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乐增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忠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增明下落不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5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