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丁峰与张贤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丁峰,张贤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丁峰,男,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贤栋,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张丁峰与张贤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刘伟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城字第046**号),且已向平阴县房管局、平阴县国土管理局查证核实了房产情况,可以进行评估拍卖。现因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本案在法定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