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建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磊,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磊,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周辉。申请执行人胡建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辉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3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周辉,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1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