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与田桂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田桂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经营者于德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桂元。委托代理人陈心俊。上诉人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因与被上诉人田桂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安县德富摩托车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