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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慧平、林楚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慧平,林楚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11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国强。委托代理人罗文超。委托代理人何恺鹏。被告:林慧平。被告:林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慧平、林楚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颖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颖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