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潍坊升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素华、刘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升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素华,刘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622号原告潍坊升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立群。被告刘素华。被告刘振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升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素华、刘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升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