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明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跃,袁明田,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跃,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明田,农民。被执行人孟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终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孟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孟敏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敏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