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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香莲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香莲;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李香莲。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莲与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莲撤回对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6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90元,由原告李香莲负担。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