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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邢亚风诉被告张晓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亚风,张晓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邢亚风,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晓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亚风诉被告张晓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亚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邢亚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亚风撤回对被告张晓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亚风承担。审判员  王中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