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永破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永嘉县枫林供销社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嘉县枫林供销社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永破字第4号申请人:永嘉县枫林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徐李进。本院于2000年10月8日受理了债务人永嘉县枫林供销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10月10日裁定宣告申请人永嘉县枫林供销社破产还债。2013年11月8日,申请人永嘉县枫林供销社以其尚能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也已妥善安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嘉县枫林供销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在清算过程中,因历史原因导致清算程序停滞不前。现申请人尚能正常运转,名下的财产也有大幅升值;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也无异议。申请人的申请,有利于申请人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债务人永嘉县枫林供销社撤回破产申请,本案的破产程序终结。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叶 坚审 判 员 潘谷明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哲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