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一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朴春艳与于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春艳,于静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一初字第325-1号原告朴春艳,身份证号230119197902113523,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胜利村九组。被告于静华,身份证号230103195411123639,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观江国际小区A栋1-3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春艳与被告于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阿城糖厂五十六户小区C栋-D栋19号门市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阿城糖厂五十六户小区C栋-D栋19号门市房一处,查封期间由朴春艳代管,朴春艳可以使用,但不得出租、出卖、抵押、办理转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闻吉旭审判员 魏 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德鑫冯拓 搜索“”